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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使用管理出新规

发布时间:2021-05-08    

  4月,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使用管理进行规定。


总体要求有提高。《通知》明确,坚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政策,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引导药学技术人员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年提升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比例,推进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在向公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具体执行有差异。根据《通知》,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若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则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可不配备执业药师。市、县城区现有药品零售企业未配备执业药师,必须核减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乡镇及以下地区已有的药品零售企业,未配备执业药师的,允许配备使用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和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过渡执行有期限。《通知》指出,目前仍在市、县城区的药品零售企业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从业药师,可以继续作为执业药师使用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实施有保障。《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政策,对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而未配备的,坚决不予许可或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工作将列入省药监局对各地药品安全年度考核指标,确保到2025年底以前,安徽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均能符合国家关于执业药师配备政策。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作者:张勇 杨成松)